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综合报批部组织学习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要点。 (一)基本情况。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清晰无争议;是否涉及信访问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建设单位已取得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且应当在有效期内;已按规定通过用地预审,且不属于应当重新预审的情形;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10%;项目主要功能和用途。 (二)符合规划计划情况。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已按规定履行规划调整程序。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确实难以避让的,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确实难以避让的,在用地预审环节已经组织论证或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且占用范围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重新论证或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但须说明论证或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情况;用地预审环节没有开展相关工作的,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论证或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三)补充耕地情况。占用耕地(包括占用可调整地类和原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应当已履行法定开垦耕地义务,按照《关于在用地审查报批中按管理新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8号)要求落实补充耕地数量、水田和标准粮食产能,并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对应核销,做到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 (四)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情况。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应当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建设项目范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进行严格把关,重大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用地审批时占用的,按有关要求须重新预审。线性工程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预审通过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发生变化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审核后完善补划方案,在用地审查报批时详细说明调整和补划情况,做到数量质量不降低、布局稳定。 (五)土地征收情况。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和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就按规定履行土地征收报批前期有关程序出具结论性意见。 (六)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用地面积和功能分区符合建设用地标准控制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七)供地情况。符合《禁止供地项目目录》《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等供地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等供地政策 (八)违法用地查处情况。应当明确是否存在违法用地,如存在是否已查处并落实到位;具体动工、竣工时间。 (九)其他事项。涉及占用林地、草原、自然保护区的,按照《森林法》《草原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应当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等级、标准准确。涉及土地复垦的,已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已与矿业权人签订压矿补偿协议,或双方已就压矿补偿进行协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不得转发用地批复、不得供地。 (十)减少前后重复审查。对已通过部用地预审的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时,如土地利用现状、符合用地标准、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等情况均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