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撂荒在一些地方农村尤其贫困山区较为普遍,主要是农业收入低、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大量农村劳动力长年外出打工,一些农民或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或在地里种树,一些人宁愿撂荒也不愿意耕种。 对撂荒问题,在法律上属于“禁止性”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对如何解决和处理撂荒,目前在法律上并无处罚措施,虽然是“禁止性”规定,其实还是“倡导性”要求,但对如何治理也有一些具体规定和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对耕地撂荒问题,国家一直非常重视。 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农办〔2021〕11号)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2022年5月9日,《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针对因土地储备、规划调整、土地征收等原因,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且具备耕种条件的土地,暂时无法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荒芜等现象。2022年6月23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充分利用批而未用具备耕种条件耕地的通知》(陕自然资办发〔2022〕46号),提出:批而未用土地可继续耕种,不得形成撂荒。对既未开发建设、又未组织耕种,形成荒芜、闲置的,对用地单位进行约谈,确保具备耕种条件的批而未用的耕地应种尽种。 解决撂荒问题,目前主要是通过代种、出租、转包、互换、入股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或者由集体收回后重新发包、取消补贴等。其实,最重要的是多方面降低种粮成本,提高种粮补贴,适当提高粮价,让农民种粮挣钱得利,而不是用过多的文件和行政手段解决撂荒和“非粮化”问题。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探索建立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机制,健全农民种粮挣钱得利、地方抓粮担责尽义的机制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 - 整治设计部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