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指标 通过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后列入建设计划。 二、用地预审及规划选址意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社会稳定分险评估 市、县(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议,然后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四、项目核准批复 县级主管部门出具上报审批的请示,然后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核准的批复。 五、专题报告编制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风电项目核准批复后,可同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含辐射类)、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查询、安全评价、防洪评价和接入系统方案等内容的专家评审及行政审批。 其中:(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含辐射类)由县级主管部门出具预审意见,市级出具审批意见。 (2)水土保持方案由市级主管部门出具审批意见。 六、使用林地、草地审批 (1)永久使用林地、草地 县、市级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后,报请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2)临时使用林地、草地 一般由县、市级主管部门完成审核或审批。 七、征、用地手续 有的在县市级审批,有的需要报省级审批。 八、含建(构)物用地手续 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等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完成。 施工许可证由县行政审批局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完成。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中心受理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