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第五条,严格临时用地监管,提出要求:自2022年3月1日起,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中要结合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认真审核临时用地的批准、复垦情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等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取得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后,建设单位需向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临时用地申请,审查所提交资料合规后,批准所需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审批所需资料包括: 1、临时用地申请(包括请示、申请、申请表);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或协议; 3、临时用地依据(项目审批、核准、立项备案文件); 4、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含批复); 5、《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及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凭证; 6、临时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7、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8、临时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 9、临时用地影像示意图; 10、临时用地申请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11、临时用地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的身证份明; 12、临时用地申请时现场照片及视频材料; 13、临时用地坐标(txt格式); 14、其他资料(林业批复、水利批复、地灾批复、环评批复等)。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