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自然资源“两统一”改革,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出台了《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我省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内容、审批权限、办理流程等予以明确和细化。近日,综合报批部组织学习该实施意见的要点。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一)办理权限 1.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由现行的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负责办理,用地预审审批层级与选址意见书不一致的,将用地预审审批层级调整与选址意见书审批层级一致。 2.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办理。 3.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与核准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省自然资源厅核发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 4.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预审事项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自然资源厅转报自然资源部审批,其中跨设区市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汇总设区市意见后报自然资源部审批。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在收到用地预审批复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自然资源部委托省自然资源厅预审的,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预审事项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用地预审批复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材料清单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设依据; 3、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 4、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5、项目涉及敏感区域,需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6、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供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农田补划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提供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涉及耕地踏勘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涉及节地评价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交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论证及专家论证意见; 7、需要编制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的,应提交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8、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城乡规划图各 1 份,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9.土地分类面积表及项目TXT格式坐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