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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要点的学习
更新时间:2020-06-11     点击数:117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综合报批部组织学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要点。

(一)项目建设依据要充分,用地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项目主要功能和用途;项目位置、现状地类、面积等与数据库比对要一致;是否存在信访情况;是否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事项。

(三)建设项目选址要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县(市、区)是否将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

(四)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是否属于允许占用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占用是否必要,规模是否合理,是否按《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我省参照《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耕发〔2020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是要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需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需要组织(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实地踏勘论证。 

(七)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八)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确实难以避让的,必须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可以占用的项目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出具不可避让的论证意见;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要求,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说明占用哪一类功能区和用地面积,并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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