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概念
农村建设用地分为三类:1.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如村委会、乡村大舞台、广场、村卫生室、通村道路等建设用地);2.村民宅基地;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概念及其权能:
是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方式,依法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以书面合同约定与土地使用者权利义务的行为。
其权能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责同价。出让年限、出让价格、用地监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确定,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可办理抵押贷款或融资,如因集体发展需要收回使用权同样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规定进行补偿。
三、入市的积极意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使之更加有效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强土地供给能力,同时可实现“政府有收益、乡村振兴有保障、农民得实惠”的多方共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