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的基本内容是:水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旅游资源开发生态保护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特定保护区域。
随着国家主体功能区划的实施,重要生态功能区补偿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生态补偿制度体系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财政纵向补偿;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了八大领域予以补偿:1.森林;2.草原;3.湿地;4.荒漠;5.海洋;6.水流;7.耕地;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环境要素。
地区间横向补偿;根据生态保护实际需要分四种类型区域开展:
1.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区域;
2.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区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3.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
4.其他按照协议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2024年4月1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将在2024年6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使我国生态保护法制化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