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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什么情形允许占用
更新时间:2024-05-11     点击数:125

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永久基本农田”概念,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2019年修正《土地管理法》,从法律层面将“基本农田”改称“永久基本农田”,主要是体现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视。但实际上在符合规定情形下,永久基本农田也是可以占用和调整的。

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提出: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1.重大建设项目

2023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最新明确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

(3)纳入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

(4)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

(5)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

(6)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其中,主体工程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改路、改沟、改渠等如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在严格论证前提下可以申请占用,按要求落实补划任务。

铁路项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明确的“四电”工程(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电力工程和电气化工程),主体工程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四电”工程在无法避让时可以申请占用。

2.生态用地

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建设的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有关要求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和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出具有国家重大意义的生态建设项目,经国务院同意,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有关要求调整补划。

3.探矿采矿

《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的地质勘查,经批准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设探井。在试采和取得采矿权后转为开采井的,可直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申请采矿权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根据露天、井下开采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露天方式开采,开采项目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对于井下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应落实保护性开发措施。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要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

主要法律政策目录

(1)《土地管理法》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国土资源部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

(5)《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

(6)《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343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10)《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11)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12)《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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