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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质量核算与管理
更新时间:2025-06-20     点击数:177

在粮食安全的大棋局中,耕地是关键棋子。随着经济发展,非农建设、生态建设等对耕地的需求日益复杂,补充耕地质量核算与管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即将发布,《办法》当中关于补充耕地质量核算与管理,有哪些规定?

一、质量要求

各地要严格补充耕地质量管理,确保县域内各类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其中,用于落实非农建设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质量应不低于上一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实施补充耕地。

二、调查评价

农业农村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日常调查、监测、评价,组织建设全国耕地质量信息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日常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

三、质量核算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日常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

(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等,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各类占用耕地图斑矢量图件等资料。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分别核算上一年度各类占用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平均等级。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意见核算各类补充耕地质量平均等级。

(二)市级、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要求分别对县级质量核算结果进行审核和复核后,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核算结果提供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分解明确市、县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时,应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步明确各市、县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质量要求。

(四)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占用和补充耕地质量核算工作完成时限,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市级或省级统一开展以县域为单位的质量核算工作。

四、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意见和质量核算结果,选择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禀赋良好、集中连片、耕地质量达到上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级的新增稳定利用耕地,

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上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级核算完成前,沿用前一年度核算平均等级作为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依据。

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核后,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

补充耕地报备入库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公开补充耕地信息。

补充耕地质量核算与管理工作涉及多环节、多部门,只有严格按照规范流程开展工作,强化管理措施,才能保障补充耕地的质量和数量,实现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实际工作中,各地还需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方法,提升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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